却在发行上出了问题。
在戛纳电影节上,两人拍摄好的电影被一个国际发行商看中。
那人说可以把这部电影运作到好莱坞上映,因为他有渠道。
两人哪接受得了这种诱惑,当即决定把电影的发行权交给那家公司负责。
那人还非常好心的拟定了一份发行合约出来,让莱曼签字。
里面保证了这部电影发行后,身为制作方的他们所拥有的收益。
百分之20的利润分成外加电影版权所有方还是属于莱曼、瑞恩合作的那家曼恩工作室的。
莱曼觉得没问题,痛快的签了字。
可之后发生的事,给这位刚从大学毕业的小年轻上了一课。
那家名叫米拉麦克斯影业的发行商,如约的把电影运作到了好莱坞上映。
虽然放映院线很少,只有几十家。
但对于莱曼来说,也是一种认可。
他还和瑞恩跑去了洛杉矶,实地进入电影院观赏了自己的作品。
可到了电影下档的时候,他们在去米拉麦克斯影业找那位购买版权的先生。
却被告知这部电影的上映收益是亏损的,非但没有利润,还贴进去不少运作成本。
需要莱曼、瑞恩用电影的相关版权来弥补米拉麦克斯的损失,否则就要赔钱。
没法,他们只好又补签了一份合约,把电影的所有版权都交给了米拉麦克斯影业。
如果只是这样,那也就算了,无非是他们的电影不受到市场认可,是他们的能力问题。
可后来越想越不对劲的莱曼去咨询了业内的有关人士,才知道那份发行合约本身就有问题,它不正规。
里面既没有说保底发行的费用,也没有说支付前期运作版权的购买问题。统一用后续的利益来支付前期的交易环节本就是一种欺骗。
得知真相的莱曼愤怒了。
他又跑到洛杉矶去找米拉麦克斯影业的负责人,那位圈内著名的哈维-韦恩斯坦。
可他无情的话语更是刺到了莱曼的心上。
“你说的这个人是我公司的,他有做错什么吗?如果有,请找法院来决定这一切。”
法院自然没有受理莱曼的官司。
那张合约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也有莱曼签下的大名。
是合乎法律的,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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