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申请时,大毛已是成员国。”
“对方的申请日早于你父亲,按照公约规定,方舟反应堆的专利权归属安东万科。”
“呵呵!”托尼斯塔克又发出一声冷笑。
1967年安东万科被美利坚遣返回国后立马进了西伯利亚劳改场,直到帝国解体后才拖着病重残躯回到莫斯科,此时他唯一的儿子早已入狱。
要是安东万科的专利早在1967年就获得大毛版权局通过,他也不至于活得那么惨。
一个在西伯利亚挖土豆的劳改犯凭什么向版权局交申请?他们连通信自由都没有!
可这些理由根本无法摆在台面上,大毛只要咬死他们当年给安东万科发放了专利权证书,随便改下公示记录,将不相干的条目指认成方舟反应堆专利。
接着做旧一份专利权证书,再上下统一口径,法律层面上根本找不到漏洞。
因为巴黎公约中有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保留条款,意味着有些涉及成员国国家机密和重要企业商业机密的专利无需向执行委员会备案。
甚至在对外公示阶段还会将这些需要保密的技术放在其他门类中,比如霍华德斯塔克注册专利时就将方舟反应堆放在工艺雕塑类别。
偏偏霍华德斯塔克取得专利权证书后正大光明挂在斯塔克工业大厦的墙壁上展示,四十年来有无数人看到过,美利坚版权局就算想用同样的办法都不行。
这就是一笔扯不清的烂账!
如果只是普通的专利,各成员国都懒得动用国家力量上纲上线,会按照公约规定给予权利人“国民待遇”。
比如当年的“万燕dvd”,虽然知道是自己人吃亏,但为了加入世贸,为了更多企业的利益,依旧没有出头帮其“伪造”一份专利权证书。
你换成特高压输电技术试试,鬼才会搭理巴黎公约。
现在可是方舟反应堆,一种利润庞大的新型能源,可以左右国际局势的军国重器,大毛就算脑子有病都要出面帮忙。
托尼斯塔克请的律师就算再厉害,也不可能找到大毛伪造专利权证书的证据。
大毛说安东万科是1967年申请专利,那就是1967年,你要是不爽,我给你改成1966年也行。
这件事上联邦最高法院就算偏袒自己人也只能选择拖延,将每个流程的时间全部拖完,不可能明目张胆破坏司法程序。
“托尼,局势对我们很不利。